一审法院裁判:
前岳父母要求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孙老、杜老依据孙小丽与小佟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之约定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该婚内财产协议为孙小丽与小佟签署,该约定仅涉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为约束孙老、杜老以及小佟之间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故孙老、杜老依据上述协议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于2020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老、杜老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视觉中国
前岳父母上诉:协议只要不违法就有效
孙老、杜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小佟给付孙老、杜老赡养费142500元。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肯定并鼓励基于姻亲关系的赡养行为,赡养是单务法律行为,本案中的赡养为约定赡养义务。姻亲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孙小丽与小佟签订的《证明》合法有效,孙老、杜老基于该《证明》约定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
小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老、杜老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