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新规发布 信披违法致恶劣影响将终身禁入(4)

2021-06-19 09:26     财联社

此外,第六条称,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在禁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是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责令回购或者买回证券;二是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三是有关责任人员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四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为防范和化解信用类业务风险需要继续交易证券;五是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的义务需要继续交易证券;六是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七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情形明确

第七条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以上5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中,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6年以上10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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