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员工拒绝钉钉打卡遭开除,要求公司补薪、赔偿近60万元,法院判了(2)

2021-05-25 10:36     每日经济新闻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某,并告知任某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合科公司支付1、2019年提成25000元;2、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758.60元;3、2019年剩余报销款2078.82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5、2012年至2019年3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903元。上述补薪、赔偿合计59.5万元。

11月1日,仲裁委裁决:1、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9年提成25000元;2、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8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3、对任某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任某某不服部分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合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合科公司多次提醒,任某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合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任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任某某辩称合科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合科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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