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归还借款、归还其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
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法院判决贾某返回小吴40余万元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一起来看看主要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受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