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马某的家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调解,赔偿了人民币5万元,马某的家属对田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田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田某在公共场所当众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十分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考虑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发,被害人马某存在过错,田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又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