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问题,通过卷宗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房间系被告人张三提前开好,被害人对此事先并不知晓;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基本内容为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的邀约,不能视为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综合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潇湘晨报综合樊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