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确诊精神疾病后又实施家暴 女子连续4年起诉离婚8次未果

2021-04-24 03:23     潇湘晨报

“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拖下去影响我的一生。我只是想要一个正常的家庭,过正常的生活。”湖北黄石的陈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胡某的无端猜疑和暴力殴打,4年内,她共起诉离婚8次,但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据陈女士讲述,2016年9月20日,陈胡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丈夫胡某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和“偏执性精神病”,后进入蕲春康宁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陈女士介绍,胡某这次入院治疗,不仅病情没有缓解,后期还越来越严重,“做的事讲的话越来越离谱、极端。”鉴于此,陈女士向胡某提出了离婚。

陈女士提供的书面证据显示,她从2017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到2020年8月第8次起诉,前后经历了黄石、新州、黄冈三个地区法院的介入。先是黄石港区法院以胡某拒不配合做精神病鉴定,案件无法审理为由,要求陈女士撤诉。然后是新洲区法院认为胡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判处离婚,并指定胡某母亲为其监护人。最后是黄冈中院以陈女士和丈夫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予其离婚。

对于陈女士的离婚要求,其丈夫胡某的弟弟称,他们目前之所以不同意离婚,主要是因为陈女士婚姻期间并未履行好作为一个妻子的责任,对丈夫的病情从来不管不顾,而且背着丈夫将两人的共同房产卖掉占为己有,这让他们愤愤不平。

目前,双方仍未就此事协商一致。

针对此案,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强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相关规定,法律衡量是否具备离婚条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婚前就具有精神病史,并且故意隐瞒,婚后发现一方患有精神病,而且久治不愈,这是可以作为衡量感情破裂因素的。如果是婚后才患病的,那么夫妻就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不能以患病为由随意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这种行为不符合《民法典》婚姻篇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胡某婚前还是婚后患病,属于司法机关认定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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