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取用消防用水,不仅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可能损坏消防设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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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日报(整理谢珂)综合自萧内网萧山论坛、大河报、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