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员工被押489天三次判刑终获无罪

2021-04-12 08:55     澎湃新闻

原标题:公安局员工被羁押489天三次被判刑,无罪后获国赔20余万

因为一次走错房间引发与旅店老板的冲突,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员工郭某身陷故意伤害罪的漩涡之中,期间,郭某两次被起诉,三次一审判刑,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20年4月29日,白山中院改判无罪。

案件反复,历时近5年。在几度反复的诉讼过程中,郭某两度被羁押共达489天。在无罪之后,郭某提出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吉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郭某20余万元。

一审法院三次判刑,二审法院两次发回第三次判无罪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与单位同事因走错旅店房间,与旅店老板王某及其妻宋某发生争吵,之后宋某因右膝盖部位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引发一场关于郭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指控。

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立案后,认为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郭某取保候审,并提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浑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郭某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4月25日被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后再被取保候审。

2017年9月22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4月24日,案件一度迎来转机:浑江区检察院决定对郭某撤回起诉。

但不到5个月,2018年9月12日,浑江区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再次指控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浑江区法院起诉。2019年3月29日,浑江区法院将郭某逮捕,羁押至2019年9月19日,随后,郭某第三次获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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