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喜当爹”!事情暴露后男子因超生被开除!(4)

2021-03-29 07:19     潇湘晨报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明确,虽然他明知2010年助孕事实、并且至迟在2014年就知道孩子出生,但根据李某提交证据,医院助孕行为造成李某受到政务开除处分是在2019年12月25日。法院认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未过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喜当爹”!事情暴露后男子因超生被开除公职,告了医院和政府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曾经的公务员,对婚外生育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明确的认知。李某承认,其确实签署了《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对于此手术需要的材料,李某亦是明知。根据医院提交的证据,李、陆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生育审查证明》均证明二人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同时,结婚证复印件上并没有“作废”字样。法院认为,李某与陆某未如实向医院陈述二人的真实婚姻状况,故意提供了形式上真实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医院在审核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法院最终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次起诉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

此后,李某将当地镇政府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李某再次称,2010年7月份,自己受陆某的威胁,去医院签了知情书。他表示,自己原以为没有计生证明、结婚证,就不可能成功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但是陆某交了无效的结婚证,虚假信息的计生证明此计生证明就是镇政府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的。李某认为,镇政府不认真审查,不按合法合规的流程开具计生证明,最终造成了自己被开除公职。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生育审查证明》出具即2010年5月20日至今,已远超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最终决定对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受理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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