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微信转账加1元!绍兴已婚男和异性玩浪漫,2月后被老婆发现,结局意外(2)

2021-03-26 10:39     潇湘晨报

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王媛认为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并提供转账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经法院审查,原告王媛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流水,能够证明张强在婚姻关系与李艳关系较为暖昧,有违公序良俗,应予道德谴责。特别是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张强每天向李艳转账,从1月6日的1元至3月11日的66元,每日累加1元,这显然不符民间借贷之特征,再结合两人的不正常交往,法院认为上述期间张强作为夫妻单方向夫妻外的第三人李艳的转账款合计28666元系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该金钱赠与行为未经张强妻子王媛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应为全部无效。李艳作为受赠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应承担返还责任。

在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李艳亦转账给张强25940元,该款可在应返赠与款中作抵扣处理。

最终,柯桥法院判决确认张强于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赠与李艳28666元无效;李艳应返还王媛赠与款项2726元。

法官说法

配偶单方面处置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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