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回应被判赔4000万:“已经无路可走,要我跪下都可以”(3)

2021-03-18 09:25     封面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李亚鹏兄弟仍需赔偿4000万及利息

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开庭当天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就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二审时,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有悖诚实守信原则;庭审焦点主要有4000万元的性质,以及签署4000万元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行为。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16日作出的重审判决书显示,一份证据显示了2015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微信“群聊”中的内容。2015年4月16日,李亚鹏在群聊中发布语音一段,内容为:“现在我们真的不是说时间的问题,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但是在最后我们还是会尽我的力量……分两步来解决,先让阳光进,到明天中午我们再去起草,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什么样的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2014年4月17日,李亚鹏在群聊中发布《承诺函》文字。

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4000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李亚鹏签署《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3月17日,聂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案历时多年,因李亚鹏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达到了上千万元,这还不包括中间因诉讼造成的利息损失。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李亚鹏,但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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