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将撤销学位(8)

2021-03-16 14:36     北京日报客户端

第二十六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证书颁发】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论文保存】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内部质量保障】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指导、实习实践、答辩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条【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工作。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第三十一条【质量合格评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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