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将撤销学位(2)

2021-03-16 14:36     北京日报客户端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程序,尊重科学规律,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

第四条【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权限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位授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的境外个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国学位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审定、发布学位重大制度和政策;

(二)审定、发布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目录;

(三)审定、发布取得学位授予权的基本条件;

(四)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名单;

(五)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工作,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

(六)研究决定学位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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