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被灌醉性侵致死案宣判,堂哥和理发店老板因强奸强制猥亵判无期,死者家属请求判死刑索赔350万(3)

2021-03-15 05:43     华商连线

“两被告人趁沙某某严重醉酒后多次实施轮奸及强制猥亵的先行行为,是导致沙某某食物反流窒息的重要原因,两被告人对危害结果能防止而不防止,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诉讼代理人指出,被害人醉酒后一直到第二天早晨都没有醒,已经超出正常醉酒表现,期间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两被告人还轮流多次、且变换场所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轮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唯一原因,也是性行为引发,并加重食物的反流,导致被害人死亡。”

>>>辩护人称两被告人系初犯

无法预见死亡结果

请求以强制猥亵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强奸罪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没有轮奸行为。其辩护人对强制猥亵罪无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吴某某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沙某某会死亡。

被告人沙某对强制猥亵罪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没有与吴某某商量实施强奸。认为沙某某只是醉酒,没有想到会死,不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原告代理人提出间接故意杀人罪。虽然郎某在公安机关问话中隐约提到沙某与吴某某有劝酒及共谋行为,但其证言不客观真实,相关鉴定有沙某的DNA分型,是其手淫所致。沙某不可能预见沙某某死亡的结果。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系初犯,请求以强制猥亵罪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原告人的索赔要求,两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受害人申某某提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应当赔偿。郎某当庭提出,虽然喝酒是自己提议,但没有劝沙某某等人喝酒,自己还阻止吴某某再去买酒。喝酒后自己扶申某某睡好后才走,没有帮助犯罪的行为,不应当赔偿。

对于申某某的说法,沙先生反驳称:“庭前会议,检察官宣读了申某某的证词,她自己讲在理发店沙某去抱她,她不答应,证明她是清醒的,她看见吴某某压在我女儿的身上,她为何不出声呼救?”

涉事宾馆老板曾证实,案发当日凌晨有两名男子来开房,但120医院赶到,才知道客房里还有一名醉酒的女性。被害人的死亡是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与宾馆没有因果关系,宾馆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方提出已尽到管理责任,校外住宿学生与学校签订协议,女生的死亡是自身行为和家长监管等原因造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主犯从犯

趁酒后丧失性防卫能力强奸

构成强奸强制猥亵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通过共谋劝被害人沙某某喝酒,趁其酒后昏迷,丧失性防卫能力之际,在理发店和宾馆房间轮流对其实施奸淫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两人对申某某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判处。

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两人一起买酒劝酒,一起将被害人背到宾馆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均应对强奸致死沙某某承担罪责,但吴某某约沙某某具体购买清酒,其在理发店内先实施强奸行为,在强奸过程中行为更积极主动,系主犯;沙某受吴某某邀约到理发店,次日9:39先离开宾馆,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系从犯。

法院认为,吴某某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适用死刑。沙某犯罪时虽已满18周岁,但其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将被害人沙某某死亡结果单独剔出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以及原告代理人提出吴某某、沙某致沙某某死亡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两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赔偿,吴某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数罪并罚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沙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院判处由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由被告人沙某赔偿3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申某某、郎某,以及宾馆和学校的起诉。

沙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沙某不认罪,没有悔罪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虽未成年,但已进入社会工作多年,其经营理发店,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3月11日,沙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不服昭通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律师帮我写了提请昭通市检察院的抗诉书,我自己也写了上诉书,已经交到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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