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飙车一直以来都是被我们这种平头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扰民不说,安全隐患极大。其实这并非现代产物,古代的那些个"富二代"、"官二代"们早就有了这种恶习,但好在当时的政府给力,从唐朝开始就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到了宋朝,朝廷还专门为此立了法,定了罪,叫"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中是这样规定的:"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这里的"走"不是我们日常的走路,而是"疾驰"的意思。换句话来说,也是朝廷对市区交通实行了"限速",除非是公家的紧急事务要处理,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城市街道巷子内,以及三人以上的地方快速骑马驾车,否则的话,统统打屁股五十大板,管你是撞没撞到人。
光有这律法还不够生动,我们来看两起真实的案例就有意思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