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过审理有了新的认定——
王某在 1998 年作案后,又在 2009 年犯了诈骗罪,而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即 2009 年开始计算。这样说来,王某被抓获时就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抢劫罪系结果犯,起算时间应为结果发生之日,两人收到售房款的时间晚于 1998 年 11 月 23 日,因此,郑某被抓获时也未超过追诉期限!
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网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