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男同居十多年后分手,她要求平分1.8亿元!海口中院一审这样判(4)

2021-01-09 16:10     潇湘晨报

法院判决

男方给予女方500万元补偿

针对此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片、视频、证人证言、占楠的信件等,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对于双方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占楠和原配妻子亦有自己的孩子。为此,由肖珊抚养两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此外,占楠在与肖珊同居期间,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取得的转让款,属于占楠与原配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占楠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而肖珊主张的与占楠共同出资、管理的企业,因不能提供证明,其也不是涉事公司的股东,法院不予认定。

尽管占楠与肖珊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解除,但法院认为,主要过错在于占楠,占楠在已经结婚生子的情况下,仍与肖珊同居多年,有违社会道德风尚。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占楠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占楠和肖珊的共同积蓄,但占楠在其经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肖珊确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所以,占楠应当对肖珊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占楠与肖珊的同居关系;两名非婚生子女由肖珊抚养;法院酌定由占楠给予肖珊500万元作为补偿。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人无权分割

针对此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有其他的约定。

本案中,占楠和其配偶未对财产有过其他的约定,应视为占楠和其配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自双方婚姻登记之日起,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肖珊在明知道占楠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要求分割占楠的财产,首先是侵害了占楠配偶的合法财产,其次,肖珊诉求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占楠的配偶有证据证明,在肖珊与占楠相处的时间里,占楠未经其配偶的同意赠送肖珊大额的财产,占楠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肖珊返还相应的财产。

罗荣称,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肖珊不能仅凭其自述与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便推导出她与被告共同创造了她口中的共同财富便要求分割财产。如果肖珊想达到这一目的,肖珊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她与占楠的共同投资、她实际参与了占楠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之间有关于投资公司、项目的书面协议等。她要求分割财产的依据是双方共同合作、劳动、创造的财富,而非与占楠同居或者共同生活。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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