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间借贷蔚然成风,国家是如何应对的又颁布了哪些法令!(2)

2021-10-12 06:59     360kuai

唐代赦免公私债负,应始于唐高祖时。《册府元龟》卷七《帝王部·务农》载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乙未诏:"其公私债负及追徵输送,所至处,且勿施行。"这里的"且勿施行",还不能等同于放免。因为这里的"且"字,是暂时不施行。不过,其后官债、私债一同放免的传统,却一直保持了下来。《文苑英华》卷四二二《元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

则对天下私债(其中,台府指京城内,州县指京城外)又限定为30年前,比宪宗时增加了20年,估计前此的赦文受到过批评,故而改辙。其它条件的限定,有债务人和保人逃亡(而不是前此的死亡)、无证据而空有契书者(可理解为没有财产可征而只有契约),有同有异。翌年,唐敬宗宝历元年(825年)正月七日敕,基本上又回到了宪宗时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放免或不征理的债负,有的有地域范围,如限定"京城内",有的则适用于全国;期间限制也以"十年已上"甚至"三十年以前"的长时段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