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工养老保险,有变化!(2)

2020-12-25 10:06     潇湘晨报

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鼓励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不得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办法和缴费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各市县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统筹外项目一律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各市县要对本地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政策和做法。存在特殊困难无法一步到位的,要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和过渡方案,报省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为了平稳过渡,对以前年份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不实行统一上收的做法,按分年逐步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的思路操作。

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基金责任形成原因,确定各类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考虑到部分市县的负担能力,对负担确有困难的市县,在其应尽责任履行到位的基础上,省里视情统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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