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同时也使得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本案中非接触式的猥亵行为也逐渐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对比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非接触式的猥亵儿童犯罪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多,且犯罪过程容易通过网络传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诱发潜在的犯罪分子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
法官表示,本案中, 梁某华通过各网络社交平台,胁迫诱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裸照、拍视频、做猥亵动作等以寻求刺激,虽然与被害人未进行“直接身体接触”,但客观上并没有突破“猥亵”的本质规定,其猥亵行为成立。
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实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让涉世未深,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的孩子,被所谓童星的发展而引诱。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带来的家庭监管、网络安全隐患。
法院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能有效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有助于帮助家长提升监护职责,加大司法宣传途径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净化网络空间,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发生。
审核: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