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纪实:堂弟和嫂子偷情 为娶嫂子把哥哥干掉

2024-04-28 10:53     今日头条

大案纪实:堂弟和嫂子偷情 为娶嫂子把哥哥干掉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更何况是自己的亲兄弟,但是有些人偏偏就要挑战道德伦理,轻的亲情断裂,重的还有闹出人命的。

今天我们所讲的这个案件就是因为小叔子和嫂子的不正当关系,最终闹出了人命,小叔子潜逃未果最终被抓获。

今年六月,在江西省抚州市的一个村子,一位母亲跪在自家的院子中痛哭流涕,旁边是一个倒在血泊中的中年男人,警方在已经拉起了警戒线,邻居们都站在旁边议论纷纷,这是发生了什么呢?

周某在家里排行老二,到了年纪之后却没有像同龄人一样结婚生子,而是整天游手好闲。但是由于是家里的小儿子,受到全家人的宠爱,家庭关系也算和睦。

周大哥是个孝顺的人,同村的年轻人都去大城市务工赚钱,但是她选择了在家务农,按部就班娶了老婆一起照顾父母。

但是周某不知道什么时候竟然和嫂子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二人甚至多次发生关系,周大哥一直被蒙在鼓里。

这天,周某以为大哥在地里务农,应该短时间内不会回来,就摸到了大嫂的房间开始亲热。没想到正进行到一半,周大哥提前回来了,一进屋刚好看到这一幕。

老实的周大哥一时接受不了。兄弟两个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来逐渐演变成了肢体冲突。被冲昏头脑的周某转头进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这是周大哥完全没有想到的,趁着周大哥没有防备,周某冲着周大哥的肚子就捅了几下。

周大哥瞬间倒在了血泊之中,捂着肚子,伤口还在往外冒血。周某看到血,瞬间恢复了理智,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转头就冲了出去。

周母和周大哥住在一个院子里,听到兄弟二人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争吵起来,甚至还听到了东西掉落的声音,赶紧从屋里出来看看什么情况。

没想到刚一出来就看到逃跑的小儿子和倒在血泊中的大儿子,随后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警方到达现场的时候,周大哥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警方只好拉起警戒线保护现场。

这个消息传播的非常快,很快周围几个村子的人都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杀人犯逃跑还没找到,大家都人心惶惶。

警方的办案效率还是非常可靠的,通过技术手段和发布悬赏公告,仅几个小时就找到了企图潜逃外地的周某。

【以案释法】

1、周某和嫂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违法吗?

周某和自己的亲嫂子居然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这在法律层面上会产生责任吗?

二人的关系在定性上,与已经结婚的人发生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通奸。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通奸并没有规定罪名,也就是说通奸行为并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周某和嫂子的通奸行为并不会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很明显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冲击了社会一般道德,所以在道德层面我们可以进行谴责。

难道所有的通奸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吗?也不是的。在我国,为了维护军人的婚姻稳定,让军人安心保家卫国,专门设立了破坏军婚罪。

如果周大哥是现役军人,而周某和嫂子长期通奸的话,就会构成破坏军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周某杀死周大哥的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我国《刑法》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也存在位阶,而生命则处于最高位阶,生命是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产生了让他人生命非自然终结的结果。

在本案中,周某和周大哥发生冲突后,直接持刀捅向周大哥的腹部,最终导致周大哥倒地身亡,在客观上已经成立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需要有杀人的故意,在本案中,周某在捅杀周大哥的时候,具备辨别自己行为的意识和能力,依旧进行了这样的行为,说明周某对于该行为并没有过失,而是直接故意。

所以,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面可能会根据情节恶劣程度、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补救措施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周某杀人后逃跑的行为,可能会被法官纳入考量范围。

3、周某的逃跑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犯罪后的逃跑行为如果发生在交通事故中,那么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情节。

而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单纯的逃跑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罪,但是如果耗费了警方大量的资源去寻找,那么最后归案后在量刑时可能会纳入考量。

如果犯罪人逃跑后又主动归案,则构成自首。如果交代自己没被警方发现的犯罪或者检举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则还会构成立功。

在本案中,周某既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周某的行为最终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可怜的周母,年纪那么大,一个儿子去世,一个儿子在牢里,作为起因之一的儿媳妇自然也是不会在家里呆着,一家人就这样四散飘零,真是令人心痛不已。

对此,大家都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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