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强j11岁侄女!以接送侄女放学为由,将侄女带到车上实施侵犯

2024-05-08 13:52     今日头条

男子多次强j11岁侄女!以接送侄女放学为由,将侄女带到车上实施侵犯

近日,广东广州,一男子在一年半内,多次以接送11岁侄女放学为由,将侄女带到车上并对其实施侵犯。案发后男子想通过分期赔偿的方式获得谅解。被拒后男子被法院重判,事后家长告上法庭,索赔约26万元。最终,女孩的大姑一次性赔偿了侄女23万元。

男子朱某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11岁的小张是张女士的亲侄女,即张女士是小张的姑姑、朱某是姑父。

小张11周岁时,朱某利用帮忙接送其放学的机会,在车上对小张实施侵犯行为,事后还威胁小张不许说出去。小张才11周岁,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一次得手且没有被人发现后,朱某愈发胆大,并在之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多次用同样的手段侵犯小张。

小张的父母、即张女士的弟弟和弟媳得知后报警求助。紧接着,公安机关依法刑拘禽兽不如的朱某。

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朱某因想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于是提出分期赔偿获得小张父母谅解的请求。但被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拒绝,且被法院重判。

事后小张父母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朱某应当赔偿小张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等合计26万元。之后双方同意调解。

1、相信包括朱某妻子在内,怎么也不会想到朱某竟然长期对自己年仅11岁的亲侄女下手,真是无耻至极!这种人想必出来后,也是离婚且是众叛亲离的!

2、众叛亲离,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也不放过这种人,那么朱某最终是被怎么处理的呢?

首先,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刑法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即不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反抗,即便是自愿的,只要行为人敢胆与其发生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其次,本案朱某不仅仅是一次侵犯小张,而是一年内多次,且最后一次实施侵犯时小张也还未满14周岁,因此,朱某之后每侵犯一次小张都应当从重。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同一被害人既遂一次的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多次强奸行为的,每增加一次将增加9-15个月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如果朱某是侵犯小张一次,即便从重处罚,朱某的刑罚大约也是6年左右。但多次就要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犯的次数,酌情从重处罚。

最后,通过经济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的,根据上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酌情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赔偿后即便不谅解,也可以减少20%以下。

这就是朱某在宣判前想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真正目的,但被小张的父母明确拒绝,故不可据此从轻。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重判朱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3、虽然家长拒绝赔偿并谅解,但家长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朱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小张向法院提交了小张的精神心理治疗情况、康复费用、护理人员人数及护理期限、相关诊断证明等证据,主张朱某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共计26万元。

法院在判决前,朱某与小张父母接受调解。调解完成后,朱某妻子即小张姑姑代为赔偿小张23万元。

最后,虽然没人能够想到朱某竟然会对亲侄女下手,但是,如果家长平时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并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许就能避免伤害扩大,这一点大家应当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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