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17人多发1个月工资,公司想追回全员却已离职

2024-04-18 11:43     新民晚报

女子给17人多发1个月工资,公司想追回全员却已离职

出纳由于操作失误,向员工重复发放工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声称由于出纳重复发放工资造成4万余元损失,法院就赔偿范围会如何认定?

图源:东方IC

案件回放

张女士于2021年12月入职上海某物业公司,不久后开始担任该公司某经营场所的出纳,负责工资的发放工作。张女士离职后物业公司发现,因张女士操作不当,2021年12月,公司向17名项目人员发放了两笔11月工资,合计重复发放金额4.7万余元,且由于重复发放工资的17位员工所属项目已经撤场,人员均已离职,物业公司已经联系不上相关人员,无法追回重复发放的工资。

2022年12月,上海某物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张女士赔偿公司4.7万余元经济损失,但并未得到支持。

该物业公司认为,张女士发放工资时需要通过U盾和验证码的双重验证,其错误发放工资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而现在由于项目相关人员信息资料不全且已离职,发放款项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辩称,公司的项目数量较多,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是张女士发错了工资,可能是工资单本身有误,张女士没有义务对工资单进行核实。另外,物业公司依然有途径挽回损失,其并未丧失向相关人员追索工资的权利。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女士作为原告公司经营场所的唯一一名出纳,在发放工资转账需要用到U盾和手机验证码的情况下,张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人代为操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认定是张女士对17名项目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转账操作。

其次,同一人同样金额的工资在同日连续发放两次,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情况,张女士作为出纳应当尽到审慎义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流程操作,避免误发错发。因此,就重复发放员工工资的事宜,张女士具有过错。

然而,张女士虽然有责任,但是物业公司长期未发现工资错误发放的问题,且发现后也未通过起诉等手段向相关人员积极追讨重复发放的工资,其存在扩大损失的责任。

综上,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向原告上海某物业公司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劳动者因履职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一般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完全不让劳动者承担责任,则缺乏相应管理约束,可能造成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责或故意破坏生产,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因履职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能仅根据损失大小来确定赔偿标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就是需要依靠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开展,故其选任的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其经营风险的一部分。

如果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履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全部损失,等于用人单位将所有的经营风险都转嫁给了劳动者。故在确定这类案件的赔偿标准时,除了考虑损失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过错程度、公司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责任等因素。

三、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工资可以全部扣除吗?

对于在职员工而言,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为了保障其生存权利,不能没有限度地扣除其全部工资。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当前司法实践认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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